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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提档升级——《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诞生记

发布时间:2024-01-03浏览量: 发布人:CISFE环卫清洁展
12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于2023年9月26日由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23日获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城市运行、提高文明程度、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聚焦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出系列富有成效的政策举措,城市“软硬件”得到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固化提升我市行之有效的城市管理机制,为我市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加快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打造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加强法治保障。

作为我市城市管理进入新阶段的关键一环,《条例》的出台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具有什么意义?明确了哪些规定?

民意所向 云浮所需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持续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着力完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配套,城市的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由于我市管理基础较为薄弱,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足且维护不到位、停车不规范、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问题仍然突出。同时,我市当前正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另外,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处罚规定有待地方进一步补充细化。对于具体明晰、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在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显得更为迫切。

为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治保障、促进城市品质实现新突破,全力推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我市有必要制定一部切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予以规范,从法规制度层面促进相关突出问题的解决,为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加强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在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将《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排在年内完成审议。

制定《条例》的消息一传出,全市人民十分关注,期盼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制,进一步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治理效能,提升城市品质。

回应关切 广开言路

将《条例》列入我市地方性法规项目并非偶然,而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急需先立的原则,回应社会关切、关注社会民生的结果。

一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城市建设与管理,将城市建设中关键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确定为立法项目之一,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翻阅市人大常委会厚厚的立法工作记录,记者深深感受到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法规制度设计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的立法智慧。

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原则,切实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组织立法调研组赴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和座谈交流,深入街区、市场、道路施工现场等实地察看,广泛听取各县(市、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镇(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条款深入调查研究论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同时,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就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车辆停放管理等重点问题,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立法基地集中研究,并专门对《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研究和风险研判。7月,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逐条修改完善,并委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进行表决前评估,力求法规务实管用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广开言路、问计于民,通过云浮人大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和云浮电视台等征求社会公众对《条例》立法的意见,书面征求市领导、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等意见;参加市政协组织召开的立法专题协商会,听取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省专家论证会,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协助下书面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15个省直单位意见。经统计,两次审议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283条,研究吸纳160多条。

良法善治 护航发展

《条例》设五章,共三十九条,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制度作出细化和补充,每一条条文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现实意义。

为构建共建共享共治格局,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条例》将我市创文巩卫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归纳总结,规定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细化责任区责任人的确定方式,明确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以及告知要求,并要求公示相关信息。

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品质,《条例》作了相关规定,如规定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各类附属设施的设置要求,并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规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禁止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规定架空管线、井盖沟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设置要求及管理责任;规定城市户外广告等设施的设置要求及管理责任;规定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等景观设施。

为强化环境卫生治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条例》作了相关规定,如细化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组织实施等内容;规定从事经营性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并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规定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为增进民生福祉,《条例》坚持疏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规定可以按规定设立流动商贩临时疏导点,明确位置、经营范围、经营时段、设置期限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等;规定相关单位可以按规定确定并公布允许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免费发布信息。

此外,《条例》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科学设置法律责任,对规定的大部分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均要求先行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再进行处罚。

为增强条例制度的刚性,提供更加明确的执法指引,《条例》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细化或者新设了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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